華聲在線11月14日訊(全媒體記者 黃梅)為深入推進旅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近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公布本省旅游市場十大指導案例。省文旅廳提醒廣大旅游從業者要守法經營;廣大旅游消費者要選擇合法正規旅行社,審慎選擇不合理的低價旅游產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案例一:
某國際旅行社寧鄉分公司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案
2024年3月,湖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寧鄉分公司以699元/人的團費招徠18名旅游者參加“秀美湖北,情迷恩施”5天4晚旅游活動,向旅游者隱瞞行程中包含購物店和自費旅游項目的情況,并以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標準向地接社支付費用,以此獲取差價利潤。在旅游行程中,地接社委派的導游安排旅游者前往某特產綜合超市購物,并另行收取499元/人自費旅游項目費用。經查,該旅行社寧鄉分公司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安排購物和增加自費項目非法獲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寧鄉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責令該旅行社寧鄉分公司停業整頓15日,沒收違法所得410元,給予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人龍某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李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丁先生向市長熱線投訴,稱其姑媽2023年12月中旬通過微信支付向郴州市國慶南路36號5棟某戶外運動俱樂部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支付了1萬元報名前往哈爾濱的旅游團,至次年2月還未成行,導致購買的機票3200元無法退票,要求退還團費遭拒,請求處理。經郴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案調查,系該公司法人李某利用微信朋友圈招徠游客給游客造成損失并遭游客投訴。李某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郴州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法責令李某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某戶外俱樂部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8月25日,執法人員通過微信公眾號獲得線索,對株洲市規劃展覽館前接客的兩輛省際旅游包車(株洲—萍鄉)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株洲某戶外俱樂部正在組織84名游客,準備前往江西萍鄉武功山開展一日游活動,該戶外俱樂部負責人明某不能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株洲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8月29日對該戶外俱樂部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戶外俱樂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株洲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周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5月13日,游客周某方投訴湖南省某旅行社湘潭石潭鎮營業部組織的北京旅游團因未向地接社足額支付接待費用,在北京被終止服務。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督促該營業部負責人周某妥善處置后,對周某立案調查。
經查,5月10日周某在未經公司同意下,私自通過會銷、微信群招徠23名游客交由長沙某旅游咨詢有限公司(移交長沙另案處理)組織“【印象北京】北京一地雙飛5日游”且未向地接社足額支付旅游團款造成地接社終止服務。本案周某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責令周某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340元,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湖南某國際旅行社虛假宣傳案
湖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通過百度推廣網絡宣傳四川旅游,在游客咨詢時明確告知游客“九寨溝-黃龍”線路只有2個購物店,而實際行程包含4個購物店,引起游客不滿投訴。經查,該旅行社虛假宣傳旅游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長沙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法沒收該旅行社違法所得400元,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謝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1月15日,益陽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益陽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公電腦中有“2023年11月14日沅江一日游旅游報名統計表”、“精品益陽旅游廣告電子宣傳單”及“精品益陽行程安排表”,并發現以90元/人,組織79人參加“益陽一日游”,現場負責人潘某無法提供旅游合同、游客保險和經營許可資質。經立案調查,該旅游活動組織者謝某,無旅行社經營許可資質,利用曾經在益陽某旅行社業務員身份,招徠游客組織旅游。謝某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結合《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益陽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依法沒收謝某違法所得6930元,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超范圍經營旅游業務案
2024年3月,湖南省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群發布了出境旅游產品,招徠、組織旅游者開展了越南6日5晚游。該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資質,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長沙市文化旅游廣電局責令該公司停業整頓7天,沒收違法所得2534.4元,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人趙某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張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4月,張某通過廣場舞“牛頭”等形式向跳舞的中老年人群宣傳“常德人游常德(29.9元精品汽車一日游)”旅游產品招徠游客,并在4月10日招徠組織了常德津市50名老年人以29.9元/人進行“常德人游常德一日游”活動。經查,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常德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張某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某國際旅行社衡陽分公司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案
2024年3月5日,衡陽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湖南某國際旅行社衡陽分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組織了“七色云南全景目的地專列11日游”旅游活動,存在未與2名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的情況。經立案調查,湖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衡陽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2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左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6月16日,湘鄉市文化市場和交通運輸聯合執法人員在大將路天禧名都公交站附近發現,49名游客正準備登車旅游,通過現場檢查,負責人左某無法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資質。2024年6月17日,湘鄉市文旅廣體局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左某無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旅游廣告、廣場舞微信群宣傳及熟人介紹等方式宣傳,以每位199元招徠組織49名游客出游。左某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鑒于左某系首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且退還5000元全部團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湘鄉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責令左某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