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鄒晴 吳春奕
故事
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兩者僅一字之差,法律意義大不相同。
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維護了寧鄉小伙王浩的合法權益。
2023年7月19日,王浩經人介紹來到某公司的工廠應聘,填寫了入職登記表。表上寫著:進廠前3天為試工,一周內簽訂勞務合同,拒簽勞務合同者終止一切勞務關系。
王浩在落款處簽了名,但登記表沒有加蓋公司印章,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名。
7月20日,王浩正式成為工廠碳布裁剪機預型車間的安全員,安全生產公示欄張貼了他的入職公示。公司負責人向他說明了公司管理制度,并通過工作群指派具體工作。
7月25日上午,廠長侯明在車間巡查時,發現王浩不在崗,打電話給他,被告知未設置鬧鐘,起晚了。王浩當日到崗后,在操作時被機器壓傷手指,工廠立刻將他送至醫院并墊付醫藥費。
王浩認為,自己受了工傷,理應拿到工傷保險的賠償。公司卻說,雙方屬于勞務關系,不用為他購買工傷保險。
受了工傷還拿不到賠償?王浩氣不過,便向寧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今年1月2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確認王浩與公司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即便如此,公司仍堅稱其與王浩是勞務關系。雙方爭執不下,公司將王浩告上法庭。
說“法”
寧鄉市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員額法官 蔣雙雙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區別還挺大的?!皠趧雨P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享受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是否為勞動關系不由個人或單位單方面認定,應結合雙方之間關于管理考核、報酬支付、獎懲機制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王浩2023年7月20日至24日的工資條寫明,其工資構成包含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與績效等,領款人處有本人簽名。這說明,公司事實上對王浩存在考核管理、薪資獎懲等管理性行為。同時,王浩作為安全員,其勞動付出是工廠生產必不可少的一環。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公司與王浩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續王浩可進一步申請工傷賠償。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