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綜合 學生在學校商店門口不慎摔傷,是學校賠還是商店賠呢?10月31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公布了這樣一則案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3月某日,15歲的學生小晚前往校內商店購物時,不慎被門口地上的黃皮紙板絆倒。受傷后,小晚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小晚本次損傷被評為九級傷殘。最終核定,醫療費、殘疾賠償費等各項損失約24.4萬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鑒定費2000元。
另查明,學校與該商店簽訂了《校園商店經營權承包合同》。此外,學校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因各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小晚將學校、保險公司和商店起訴至臨湘法院。
法院認為,首先,原告小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與其年齡相一致的認知和行為能力,在行走時本應盡量小心、謹慎,對于自身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其次,事發地段屬于學校管理范圍內,學校作為管理人未盡到相關管理、保護義務,對小晚的受傷具有較大過錯,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再次,關于學校辯稱校內商店已承包出去,其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應當對小晚受傷負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因為學校與商店屬于內部承包關系,學校承擔責任后,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最后,學校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校(園)方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撫慰金和鑒定費。
因此,最終,法院判決:學校在保險合同約定外賠付小晚1萬余元,保險公司賠付小晚17萬余元。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