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10月31日訊(全媒體記者 張鼎峰 通訊員 鄒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務工的第5天意外受傷,可雙方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如何認定雙方的關系?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還沒簽合同,入職第5天受傷了
2023年7月19日,王某經人介紹來到某公司應聘,并填寫了《入職登記表》,內容包括王某的基本身份信息,載明“進廠前3天為試工,一周內簽訂勞務合同,拒簽勞務合同者終止一切勞務關系”。王某在落款處簽名,登記表未加蓋公司印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名。
2023年7月20日,王某正式入職公司,從事碳布裁剪機預型車間的安全員工作。入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帶王某與上一任離職員工進行了工作交接,向王某說明了公司管理制度,并通過工作群對王某進行工作內容的安排與管理。公司在安全生產公示欄處公示王某為預型車間安全員。
2023年7月25日上午,王某到崗后在從事剪裁工作時被機器壓傷手指,公司立刻將其送至醫院并墊付部分醫療費用。
另查明,王某2023年7月20日至24日的工資條載明,其工資構成包含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與績效等,領款人處有王某本人簽名。公司設有考勤制度,在正式簽訂合同前不強制要求員工進行考勤打卡,但也將其作為考核員工工作態度的一種方式。
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雙方各執一詞
為厘清后續工傷賠償事宜,王某向寧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1月29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確認王某與該公司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該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認為雙方僅系勞務關系,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其法律關系應根據雙方之間實際的權利義務內容進行評判。本案中,王某在入職公司時簽訂了《入職登記表》,其工資條載明了工資構成含基本工資、績效、加班工資等。該公司稱與王某是勞務關系,但公司事實上對王某存在考核管理、薪資獎懲等管理性行為,雙方存有隸屬關系,并非勞務關系。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某公司與王某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介紹,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大不相同。在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享受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開始用工,無論時間長短、是否在試用期內,只要構成勞動關系,就應及時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有效地化解企業因職工工傷事故導致的經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