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綜合 死亡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立下的遺囑是否有效?又該如何進行分配?湖南高院官網日前發布消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死亡撫恤金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10萬余元撫恤金引發爭執
被繼承人吳某生前系鳳凰縣某鄉鎮退休干部,與原配妻子育有五個子女。原配妻子病故后,吳某與歐某于2010年5月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縣城租房居住,依靠吳某退休金生活,與吳某五子女鮮有來往。
2018年,吳某生病住院期間一直由歐某照料,五子女有四人未進行過探望。吳某于2018年6月病故,其原單位發放一次性死亡撫恤金143352元。吳某去世前立下遺囑,其名下一切私有資產、國家補發的全部工資、安埋費全歸歐某繼承。
為料理吳某后事,歐某共花費4萬余元,五子女花費2000元,其他喪葬費用37753元從撫恤金中支付。喪事料理完畢后,撫恤金尚剩余105599元,暫存于吳某原單位。
后歐某與吳某五子女就如何分配撫恤金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歐某認為,吳某生病住院期間均由其照料,吳某去世后其生活失去依靠,且吳某生前立下遺囑“其所有資產全由歐某繼承”,故撫恤金應全部歸歐某所有。
法院判決
撫恤金只能由死者近親屬享有
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范疇?本案撫恤金如何分配?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恤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恤和補償,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上的慰藉與物質性的幫助,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屬于遺產范疇,只能由死者近親屬享有,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本案中吳某所立遺囑中雖載明由歐某繼承所有財產,但撫恤金并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故歐某以死者立有遺囑為由請求獨自享有撫恤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撫恤金雖不屬于遺產,但可以參照繼承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原告歐某為吳某的配偶,五被告為吳某的子女,均系吳某的近親屬,應共同享有撫恤金。但由于歐某婚后一直與吳某共同生活,與吳某生前生活得更為緊密,并對吳某盡到了扶養義務。五被告系有贍養能力和贍養義務的子女,但在其父親在世時鮮少與之聯系,父親去世后五被告也僅花費2000元來料理喪事,未完全盡到子女的贍養義務。且在吳某去世后,歐某生活無其他經濟來源,更需要得到幫助。
綜上,法院認為歐某應多分配撫恤金為宜,故酌定剩余105599元撫恤金由原告歐某分配75599元,五被告每人分配6000元。
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死亡撫恤金并非屬于死者的遺產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包括被繼承人名下獨有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第三人代被繼承人持有的財產。遺產不僅包括實體財產,還包括財產性權利。生活中,遺產的主要形式有自然人的工資、投資所得等收入、房屋等不動產、存款、基金、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即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及法定繼承。
死亡撫恤金是對死者生前存在緊密關系的親屬的一種精神性撫慰與物質性幫助,并非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繼承,也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分,而是由近親屬共有。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原則做出統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民法典關于共有財產的分配原則進行,當事人要求對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分配時應結合各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生活的緊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對死者所盡的義務而定,更多地扶持無勞動能力或經濟困難的人,充分實現其經濟救助的功能。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