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羅維
【故事】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日前,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中,拋磚男子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頭頂上的安全”引發全社會關注。
近日,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與高空墜物有關。
2023年11月5日17時許,57歲的李女士正準備回出租屋做晚飯。誰知,走在路上卻“飛來橫禍”,被居住小區脫落的外墻水泥塊砸中頭部,當場受傷倒地。
路過的鄰居急忙撥打了110和120,小區物業人員也陪同李女士到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李女士頭皮血腫,上肢軟組織挫傷。
當晚,李女士輸液后回到家。之后20多天時間,她多次到醫院復查,花去醫療費用2173元。
傷情好轉后,李女士起訴小區物業,請求法院判令小區物業公司賠償自己12900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那么,李女士的經歷算是遇上“高空拋物”嗎?物業需要擔責嗎?
【說“法”】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東海
本案中,小區外墻的水泥自動脫落不屬于高空拋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了高空拋物罪,即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屬于人為拋物行為,而小區外墻脫落是建筑物自身問題導致的,不具有人為主觀因素。
至于擔責和賠償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涉案房屋的脫落外墻是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服務單位,是小區建筑的管理者,對小區樓棟共有部分具有審慎管理義務,有義務對建筑進行檢查、維修、養護,發現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設置警示標識或者圍擋,預防事故的發生。
審理中,物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沒有過錯,因此需要承擔建筑物件脫落、墜落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李女士的實際損失情況及物業公司的墊付情況,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女士各項損失共計3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