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王聞達 夏新予
【故事】
不是法律工作者,可以替他人調解糾紛、參與仲裁,為他人辯護嗎?答案是可以。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這三類人,可以通過公民代理的方式參與調解、仲裁和訴訟。
寧鄉小伙陳小亢就在堂叔劉宇的幫助下成功追討了工傷賠償。
2020年9月,陳小亢在工地打工時不幸受傷,勞務公司承諾賠償6萬元,卻在支付2.2萬元后杳無音訊。無奈之下,陳小亢求助具備法律知識的堂叔劉宇,希望他能幫自己追討余下的3.8萬元和其他索賠款項。
隨后,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如果賠償金在10萬元以內,劉宇不收任何費用;但如果超過10萬元,超出的部分將全部作為劉宇的勞務工資和費用開支。
于是,劉宇作為委托代理人參與了陳小亢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出乎意料,經過仲裁,陳小亢獲得了總計24萬余元的賠償,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費等。
然而,陳小亢并未按照協議支付14萬元給劉宇。他認為,堂叔只幫他多要回了20萬元左右的賠償,自己已經支付了9萬多元,不用再支付剩余款項。
劉宇則憤憤不平,認為侄子出爾反爾,自己辛辛苦苦奔波,卻得不到回報。
最終,叔侄二人對簿公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說“法”】
寧鄉市人民法院黃材人民法庭庭長 李芝秀
劉宇是陳小亢的近親屬,作為委托代理人參與陳小亢的勞動爭議案件,屬于公民代理行為。我國公民代理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在社會文化水平差異懸殊的司法背景下,為缺乏訴訟資本的訴訟參加人提供便利,以降低其訴訟成本,從而提高司法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旨在鼓勵互助行為,不能以此營利。
劉宇既不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不屬于當事人陳小亢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兩人因工傷賠償事項簽訂協議屬于風險性代理,通俗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高額比例代理費,反之則無需支付,這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劉宇的主張無效,陳小亢無需再支付其他報酬。至于已經支付的9萬余元,考慮劉宇為提供服務實際發生了合理費用,且陳小亢沒有要求退回,故法院對該部分沒有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