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9月10日訊(全媒體記者 張鼎峰 通訊員 吳尚)父母均健在且擁有固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可否認定祖父與孫子女形成了事實撫養關系?這樣的認定對交通事故賠償有什么影響?近日,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老鄧(1957年出生)系岳陽縣柏祥鎮村民。2009年,老鄧的兒子鄧某甲因患尿毒癥雙腎壞死,需要做腎移植手術。為救治兒子,老鄧將自己的一顆腎捐給了鄧某甲。手術過后,鄧某甲每月仍需要用藥(約3000元)進行排異治療,且不能從事高強度勞動;鄧某甲的妻子也系外省嫁至本地,無業。
為幫扶鄧某甲,當地村委將其一家列為建檔立卡的特困戶(現稱特貧戶),并安排鄧某甲在村內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每月發放2000余元的工資。此后,鄧某甲的兩個子女相繼出生。為補貼家用,老鄧通過維修電器賺取收入,又先后承包了當地150畝左右的田地,種地收入成為整個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
2023年3月,老鄧在與胥某交通事故一案中,不幸身亡。經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胥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對老鄧的家人進行了賠償,但未賠償老鄧孫子女(13歲、9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部分。老鄧孫子女遂將胥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老鄧孫子女的父母,即鄧某甲夫婦均健在,也均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有收入來源,故老鄧對其孫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鄧某甲有沒有能力撫養自己的兩個未成年子女?原告與其祖父是否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父親鄧某甲身上唯一的腎系老鄧捐贈,且已經15年,每天需要吃藥并進行必要的治療,村委會開具的工資僅能滿足自身需要,在此情況下要求鄧某甲對原告盡到撫養義務,顯然與事實不符。此外,鄧某甲家系建檔立卡的特困戶(現稱特貧戶),鄧某甲的家庭收入無法單獨履行起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
兩原告系未成年人,多年來一直與祖父共同生活,祖父對其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給予雙重幫助,系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可以認定原告祖父具備撫養能力,故法院對原告祖父與兩原告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主張予以認定。祖父老鄧的去世事實上已對兩原告在學習、生活費用上造成了主要經濟來源的損失,故兩被告應當對其予以適當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35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岳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