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于8月15日《湖南日報》12版)
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晏可慧
【故事】
社保即社會保險,是國家依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但有的人認為社保作用不大,為了多拿補貼主動放棄社保;有的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用人成本,與員工協商不繳納社保。
近日,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一起與社保有關的勞動爭議案。
2011年,劉暢(化名)入職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起,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劉暢沒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主動離職、不違反勞動紀律、不犯法,就能一直干下去。
在親戚朋友看來,劉暢算是有了個“鐵飯碗”??删驮谂c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不久,劉暢卻要求公司賠錢。
原來,此前劉暢與公司協商一致,自愿放棄繳納養老保險。雙方在私下簽的協議里明確,欠繳職工養老保險期間,公司得向劉暢發放社保補貼。
公司表示,劉暢自愿放棄繳納養老保險,而且領取了相應補貼,現在又要求賠償損失,不講信用,況且補繳養老保險,將會給公司造成巨大資金損失。
劉暢要不到賠償,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問題來了,員工自愿棄繳社保,用人單位需要擔責嗎?法院如何判決?
【說“法”】
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一級法官任亞波
劉暢這個案子中,用人單位是肯定要擔責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60條,用人單位依法為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不因勞動者自愿放棄或主動放棄而免除,簽署的相關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既是對員工負責,也是對用人單位自身發展負責。
本案中,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欠繳原告劉暢職工養老保險共計113個月,在此期間,共向原告劉暢發放社保補貼1.6萬余元。法院依法判決,公司為劉暢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并辦理好相應的社保手續,劉暢向公司退還此前發放的社保補貼。
我們也要提醒廣大勞動者,應充分認識社保的兜底保護作用,積極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當依法繳納社保費用,切勿為了眼前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