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寶雞的歐先生碰到了這樣一件蹊蹺事兒,自己借錢給別人,對方寫了借條,當歐先生等待對方將借款還清時,卻發現借條上的關鍵內容居然憑空消失了,而對方則稱概不知情,且一直沒還款。面對這樣的情形,歐先生與借款人對簿公堂。
據借款人張先生說,2018年,他向歐先生借款10萬元并以本人名義出具借條,這10萬是他當時幫忙借給他的朋友秦某的。沒過幾天,張先生自己資金緊張需要用錢,又從歐先生這里借款3萬元,并在原先的10萬元借條上補加了3萬元。然而據歐先生介紹,他從來不認識秦某,這些都是張先生自己所說,錢也是給了張先生,且兩次借款均為現金,并沒有通過銀行匯款。
上訴人 歐先生:分兩次,第一次給了10萬元,都是現金。第二次3萬元,隔了一天也就在2018年10月1日寫的借條。
歐先生說,借款三個月到期后,張先生并沒按約定時間還款。經過多次的溝通后,2021年6月1日,張先生向他歸還了3萬元,并提出更換借條。6月3日,張先生向歐先生重新書寫10萬元借條,歐先生將原始借條歸還張先生,但留存有復印件。
上訴人 歐先生:按理來說正常寫就完了。但是我寫完以后,那個藍顏色(筆跡)我總感覺到不對勁。他用他拿的那個筆寫了,不對勁,所以我就用我的筆叫他去簽名字。另外我針對這個叫他寫個還款協議,他把筆拿住了,就順便寫了個還款協議。還款協議落筆的時候,我沒有注意,他把我筆裝上了。我說你沒有簽字,最后他用他那個筆又簽了個字。
據歐先生回憶,重新書寫借條時,因張先生的言行表現與之前不太相同,話語中好似有不想認賬的跡象,同時張先生自帶的簽字筆所寫的字跡顏色也與常見的其他簽字筆所寫字的顏色不太相同。歐先生中途提出讓張先生換一支筆繼續書寫,于是張先生使用歐先生提供的簽字筆在借條上寫上了簽名“張華某”。為了確定張先生借款的事實和還款時間,謹慎的歐先生還要求張先生再書寫還款協議一份,內容包含“就張先生2018年10月1日所借拾叁萬元還款協議如下:張先生已于2021年6月1日微信轉賬給歐先生叁萬元,利息未清;張先生幫秦某借的拾萬元由張先生歸還,還款時間2022年2月1日”等內容。
歐先生介紹,張先生使用他提供的簽字筆書寫了還款協議的具體條款,但在還款協議上最終簽名時,張先生又使用了其自帶的簽字筆。此次書寫的借條和還款協議中,張先生的五處簽名均有一字與其真名同音不同字,把張先生中間一個字花寫成了華,但歐先生當時并未在意。然而沒過多久,歐先生發現借條內容完全消失,僅留下一個簽名。還款協議內容還在,但缺少簽名。
上訴人 歐先生:回到工地條子拿出來一看(字)沒有了,就剩我的月息3.3和他張華某個字了,我一看不對勁,我當時就給他電話打過去了。
面對歐先生的追問,張先生始終稱自己不知情,但表示借款一定會歸還歐先生。此后,張先生一直以工地停工等為由推托還款。無奈之下,歐先生將其訴至法院。
孰真孰假 庭審雙方展開激辯
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條,也就是13萬元借條的復印件,后來新簽的還款協議,訴訟要求張先生清償借款10萬元及利息6237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張先生則表示,雙方借款時并未約定利息,歐先生主張利息無依據。并且他僅借歐先生3萬元已清償完畢,借條已收回,他與原告之間借貸關系已終止。
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張某某也給我陳述,這個錢歐某給秦某了,只是讓我(張某)的名義來簽。后面就是張某某自己需要用錢,又從歐某這借了3萬塊錢,那么這個借條組成也就是兩筆金額,一筆10萬,一筆3萬。
一審過程中,張先生表示,還款協議中名字與自己的名字不一致,還款協議也不是自己書寫,他和歐先生之間沒有債權債務。同時也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
而原告歐先生則表示,借款人從始至終就只有張先生一人,根本沒有所謂的秦某,并認為張先生一開始就打算通過褪色筆,和與身份證上不相符的簽名等手段逃避債務。
上訴人 歐先生:沒想到他從開始的時候就給我弄了個陷阱。就那個華字和身份證上面的都不一樣。最后又換條子的時候用褪色筆。
一審中,法院認為,歐先生在僅收到3萬元還款,且仍有10萬元及利息未歸還的情況下,就將借條退還給了張先生,與常理不符。同時,歐先生作為出借人,在看到還款協議上簽名為“張華某”而非張先生真名時并沒有進行糾正,且在2021年發現署名褪色后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于常理不符,其應對還款協議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歐先生并沒有就此舉證,所以,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歐先生的訴訟請求。
出借人認為對方設陷阱破壞借條證據
出借人歐先生認為,這是借款人設下陷阱,故意破壞借條等關鍵證據,逃避債務,他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二審上訴中,歐先生除了上交有張先生簽名而無具體內容的借條之外,還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銀行的取款憑證。對于一審法院認為的歐先生未及時對署名褪色后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等行為,歐先生稱是對方利用了自己對對方的信任。
上訴人 歐先生:我把這個情況給他(張先生)一說,說沒有事,我不會干這個事情。要有問題就是酒店的筆有問題了。我這么大年紀也沒有打過官司,我一想復印件啥都有了,你給錢就完了。
二審期間,法官三次組織上訴人、被上訴人到庭開展二審調查,重點圍繞對于歐先生提供的借條和還款協議上的字跡是否為張先生所書寫,這個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展開工作。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楊旭東:因為條子現在只有復印件,原件他還給被告了,所以造成一種法律上的認定的困難,沒有鑒定結果,就達不到我們法律所規定的高度蓋然性的結果。
在法官的建議下,歐先生決定對借條上的字跡申請司法鑒定,但新的問題又出現了,如果通過常用的筆跡鑒定方法來鑒定的話,因缺少一定數量的檢材,無法作出鑒定,若通過技術手段恢復有關證據上褪去的字跡,也會耗費更大時間精力和費用。經過不斷和鑒定機構溝通,一種新的鑒定思路被提了出來。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助理 楊敏:能否以最初的這張借條復印件作為對比檢材來鑒定后面這兩張原件中被上訴人名字與前面借條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問題,這個方法得到了鑒定部門的認可。因為在我們傳統的經驗里面,復印件上的字跡是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但是以現有的技術這是可以做的,只不過我們現在做的不是傳統的對比檢材字跡鑒定,而是同一性鑒定。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楊旭東:這就相當于數學一樣,A等于B,B等于C,那就A等于C。最后把思路確定下來以后,和鑒定機構再溝通了解,人家說這樣可以。
經司法鑒定部門對已無內容的字條上和還款協議上用別名代替原名的簽名筆跡,同原始借條復印件上的正常簽名字跡進行比對鑒定,最終確認,字條和還款協議中張華某簽名與原始借條上張先生簽名均為同一人書寫,因張先生認可原始借條的真實性,也就證明了字條和還款協議確系張先生本人書寫。同時,原告歐先生提供的同被告就借款問題數年來的微信聊天記錄,佐證了原告將10萬元已實際支付的真實性。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楊旭東:本案最關鍵就是鑒定思路的這種轉變,如果沒有這個鑒定思路的轉變,鑒定報告如果還要再按照一審思路來做,有可能還是無法完成這個鑒定。
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判決結果有誤,應該改判。最終,判決張先生在判決書生效之日十日內歸還歐先生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一審案件受理、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均由張先生承擔。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先生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案件依法審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額外的鑒定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應受到懲罰。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助理 楊敏:由于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這種惡意逃債的惡劣行為,決定對被上訴人罰款1萬元。被上訴人收到處罰決定之后,沒有提出異議并及時繳納了罰款,進一步證實了我們對案件事實最初的判斷。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