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安
“電影院檢票、掃碼,300元一天”“音樂節現場助理,500元一天”“自習室前臺工作人員兼職,400元一天”……暑假中,網絡平臺上發布的這些信息吸引了不少想找一份兼職的大學生。有學生抱著“高薪”“日結”的期望前來報名,結果卻是“想找工作先交錢”。
事實上,不少有過暑期工經歷的大學生在社交平臺上吐槽遭遇“陷阱”:有的用人單位招工時明明承諾了“高薪”,但實際卻以各種理由克扣工資待遇。有的用人單位僅把暑期工當作短期的廉價勞動力,而忽視其應有的勞動權益。在校大學生閱世不深、缺乏社會經驗,容易受騙。對此,只為相對固定、長期用工而設立的勞動法等往往鞭長莫及,許多暑期打工的學子面臨維權難題。
在校生跟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不等于他們就該被“盤剝”。用工單位和暑期務工學生形成了雇傭和被雇傭關系,有了這層關系,暑期務工學生的權利就受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相關條文保護。有關部門應擔起維護暑期打工學生相關權益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用工企業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暑期用工備案制度,尤其是對于雇傭異地打工學生的用人企業,應明確備案機關,并指定維權對接部門。
為暑期打工的大學生撐起權益保障之傘,是法治社會的題中之義。保障暑期打工者的合法權益,不妨普及勞務合同,這樣可有效減少相關勞動糾紛,提高糾紛處置效率。目前,全國合同示范文本庫已經正式上線,理應在暑期工權益保障上發揮重要作用。對于暑期打工的大學生來說,如果不能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最好通過微信、電子郵件及聊天記錄等方式進行相關約定并保存記錄,甚至可以多拍攝一些打工的日常照片,這樣也便于在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證據維權。
(作者單位:江蘇省連云港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