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故事】
“你相信光嗎?”這句話讓無數奧特曼粉絲熱血沸騰。前不久,長沙市開福區某商場重磅推出“宇宙英雄·奧特主題展”,5米巨型奧特曼首秀、10個奧特曼系列雕像場景還原,吸引了不少人前去打卡。
然而,沒過多久,奧特曼主題展被撤,這是為何?
原來,珠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侵權為由將開福區某商場告上法庭。
該公司經授權獲得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人物形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臺灣除外)的獨占使用權。公司認為,開福區某商場私自舉辦奧特曼主題展的行為,擠占了相關品項的市場份額,嚴重影響到公司開展相關商業活動,造成了嚴重而不可挽回的損失。
但開福區某商場有理有據,認為該公司并非奧特曼作品的作者,而且作品發表滿50年,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商場推出奧特曼主題展不是出于營利目的,未從中獲益,也未對該公司造成損害。
商場是否侵權?答案是肯定的。最終,法院判決開福區某商場立即停止“宇宙英雄·奧特主題展”等與經典奧特曼相關的活動,停止使用“奧特曼”進行宣傳,下架與之相關的宣傳信息,并賠償珠海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5萬元。
【說“法”】
馬欄山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李莎
對已發表作品進行復制、發行、展覽、表演等行為屬于著作財產權規定范疇,其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有相應的規定。
本案中,開福區某商場使用的奧特曼作品仍處于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內。如奧特曼系列形象中的“初代奧特曼”在此前生效的其他判決中已經被認定為自然人作品,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其作者于2002年去世,“初代奧特曼”形象仍在保護期內。開福區某商場未經許可以展覽的形式使用奧特曼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復制權,這兩項權利內容屬于著作財產權,而商場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非判定侵權的標準,因此侵權行為是既定事實。
在此提醒廣大商家,使用相關的卡通人物或者動漫形象時,應當提前查詢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聯系相關作品的權利方獲取授權,這不僅是對作品創作者的尊重,也是確保商業活動合法合規的必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