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7月25日訊(全媒體記者 張鼎峰 實習生 熊梓言 通訊員 吳寧輝)購買重疾險之前得過良性腫瘤,此后被確診同種類惡性腫瘤,這算不算“首次發病”?保險公司能拒賠嗎?近日,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3年7月,王某到醫院就診,確診為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右上中肺),在醫院治療并切除腫瘤后,病理結果顯示為良性腫瘤。從2021年1月開始,王女士每年為父親王某購買了重疾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重疾險的理解是,在保險期間內首次發病,經醫院初次確診為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則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保險金。
2023年4月,王某無明顯誘因出現低熱,被醫院確診為肺惡性腫瘤(右下肺),系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該肺惡性腫瘤亦屬于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2023年7月,王女士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王某2013年7月在醫院有過治療記錄,屬于既往癥,本次患病并非首次發病,故拒絕賠償保險金。王女士遂訴至法院。
根據雙方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發病,并經醫院的??漆t生確診罹患本合同中定義的一種或多種重大疾病,則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載明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然而,王某雖兩次被確診為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但前者為良性腫瘤,后者為惡性腫瘤。
這到底算不算首次發?。吭陔p方存在兩種解釋的情況下,法院對該格式條款認定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即被保險人王某2023年患肺惡性腫瘤屬于首次發病,應屬于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范疇,不應當理解為首次患肺孤立性纖維腫瘤的范疇。且王某兩次患病的時間間隔長達10年,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保險金的給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公司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