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李丹 趙羚伊
【故事】
親情不能因為關系的改變而缺位,夫妻離異后,仍需要對孩子傾注愛和陪伴。
近日,雨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追索撫養費案件則是一個“反面教材”——離異家庭中,由父親撫養成年的兒子起訴母親,向其追索成年前的撫養費。
2023年,20歲的趙一諾一紙訴狀將自己母親徐文麗告上法庭,理由是2007年父母離異后,母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由于父親沒有穩定收入,十多年來,趙一諾一直住在姑姑家。他多次聯系母親,希望她支付撫養費,但母親一直拒絕,甚至將他的微信拉黑、刪除。
趙一諾委托律師算了一筆賬,參考類似案件,他要求追索成年前母親理應支付的撫養費共計17.56萬元。
但在徐文麗看來,當初離婚協議書已經寫得非常清楚,孩子歸前夫撫養教育,自己不再支付或承擔任何撫養費、學費等?!皼r且我并沒有對孩子不管不顧,我給他買了保險,希望他的人生有個保底。孩子上了大學要考駕照,我也給他付了學車費用?!?
雙方各執一詞,骨肉親情能否用金錢衡量?當親子關系難以維系,法院如何判決?
【說“法”】
雨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 袁亞
親情當然無法用金錢衡量,法院判決婚姻家事類案件時,要綜合考慮,做到法理和情理相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該案涉及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徐文麗需承擔撫養費以及具體支付方式,而且在趙一諾年滿18周歲前,他和父親從未向徐文麗主張要求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功能在于維持未成年子女的最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而趙一諾成年前基本的受撫養和受教育權得到了保障,沒有受到實際侵害。當子女成年后,支付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趙一諾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母親應承擔的撫養費進行追索,因此本院對其追索撫養費的訴求不予支持。
此案中,雙方雖因支付撫養費引發沖突,但實際反映出母親和孩子長期不接觸而產生了情感隔閡,甚至是對立情緒。即便已經離婚,母親仍應當多些陪伴和付出;孩子已經成年,也應理解母親獨自一人生活的難處。希望雙方在相互尊重、理解的基礎上,加強感情溝通,消除矛盾,盡快修復關系。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