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劉家璇 通訊員 鄒晴
【故事】
2023年3月19日,林玲通過中介公司與買房人曾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曾翔在同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支付首付款的前提是,曾翔得先賣掉他名下現有的房子。
合同簽訂后的第二天,曾翔向林玲支付了3萬元定金。
然而,曾翔的房子一直沒能賣出去。
令人意外的是,同年4月12日,曾翔卻又在林玲所住樓盤買下另一套房子。
其實,同年4月2日,服務林玲曾翔這一單生意的中介公司就曾提醒曾翔,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另購房屋,而不履行此前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構成違約。
但曾翔堅持認為,因他名下的房屋還未售出,所以與林玲的合同并未生效,他沒有違約。為了拿回定金,曾翔一紙訴狀將林玲告上法庭。
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曾翔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寧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干警 郭瑞芬
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一旦簽字,通常就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有人就要問,合同里明明約定了曾翔要在賣掉自己的房子之后才能支付林玲首付款,為什么法院還判曾翔敗訴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應當具有“或然性”,即所附條件是一種將來的不確定發生的事實,該事實未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本案中,當事雙方在合同里約定的條件并不具有或然性,因為曾翔的房屋能否賣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曾翔的主觀意愿。所以,法院并沒有認定這一條件作為合同生效的前提。
接下來,我們再看曾翔在合同期內的行為。與林玲簽合同不到一個月就另行購房,表明他并沒有打算繼續履行和林玲的購房合同,并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首付款。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曾翔就是違約了。因此,法院判決他不能拿回定金。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