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半年時間內將15.8萬元用于游戲充值,離婚時,丈夫認為這筆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妻子返還。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在扣除合理費用后,認定其中14萬元游戲充值費用屬于妻子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酌定判決妻子給付丈夫7萬元。
基本案情
2018年,小李與薇薇相識相戀,并于2020年1月登記結婚。小夫妻共同經營了一家寵物店,收入雖不高但是感情尚可。后來雙方因瑣事經常發生爭執,導致感情逐漸疏遠,2022年5月起雙方開始分居。
2022年8月,薇薇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普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小李主張薇薇通過某平臺游戲充值合計15.8萬元系其個人揮霍,應當返還一半。薇薇則認為該消費屬于年輕人正常生活支出,不應當返還。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發現,從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短短6個月內,薇薇為玩某款游戲,有高達400多筆的充值記錄,其中支付金額為488元的有近百筆。
一審法院認為,薇薇的消費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范圍,薇薇的該項消費構成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權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請求保護自身利益。因雙方除實物財產外無其他財產可以分割,一審判決包括家電家具等十一項實物均歸小李所有,同時應當支付對方相應折價款,由于薇薇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最終法院酌情確認小李無需支付2.5萬元實物折價款給薇薇。小李不服,提起上訴。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揮霍是指對夫妻共有的財產沒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費致使其不存在或者價值減損。玩游戲屬正當的娛樂活動,但不應超出合理范疇,故認定該費用是否屬于揮霍,應綜合考慮款項金額、家庭資產、日常收支、配偶方態度等情況。
在婚后不到半年的時間內,薇薇為游戲充值合計支出15.8萬元,遠超過普通人的正常消費水平,該筆款項的耗費,并非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屬于不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處理揮霍共同財產的方式,雖支持了小李關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求薇薇少分或不分的請求,但該金額遠低于已認定的薇薇揮霍金額的一半,與法律規定的本義相悖,應當予以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根據雙方收入情況和家庭消費情況,在扣除合理開支后,酌情認定薇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費用為14萬元,最終確定薇薇補償小李7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條規定新增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本條規定的適用情形。
打游戲是年輕人正常的娛樂消遣方式,為游戲適當充值屬于合理的消費開支。但是判斷游戲充值是否屬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除了考慮打賞頻次、金額大小、行為持續時間外,還需要綜合考慮家庭資產狀況、收入水平和日常消費情況。
本案中,雙方收入并不高,但薇薇在半年時間里多次為游戲充值,累計金額高達15.8萬,已經超出合理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屬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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