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原理與架構》對公益訴訟相關基礎理論問題與難點、熱點問題進行研究,不僅有助于準確理解和把握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體系,也有助于破解公益訴訟制度相關理論難題和實踐困境,為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論創新和發展貢獻力量。
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創新
自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至今已經十余個年頭,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也取得長足發展,案件數量快速增長,案件范圍不斷拓展,法律規范體系不斷完善。尤其是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檢在北京、安徽、山東、廣東等13個省(市、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以來,這一訴訟模式更是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也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的一大熱點。
在黨的二十大報告專章部署“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明確要求“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背景下,鄭州大學法學院張嘉軍教授所帶領的團隊,對公益訴訟問題保持長期關注和研究,推出了一批高質量教學及科研成果。于2022年推出我國首部本科高校教材——《公益訴訟法》之后,又推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專著《民事公益訴訟原理與架構》,可謂代表當代中國公益訴訟制度研究水平的學術力作。
該專著主要針對民事公益訴訟模式、民事公益訴訟中的支持起訴制度、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民事公益訴訟管轄制度、公益訴訟授權單行立法“民事化”等問題展開研究。對這些公益訴訟的相關基礎理論問題與難點、熱點問題的研究,不僅有助于我們準確理解和把握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體系,也有助于破解公益訴訟制度相關理論難題和實踐困境,更重要的是該專著為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論創新和發展貢獻了力量。
民事公益訴訟模式理論創新
盡管經過十余年探索發展,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已漸趨成熟,但仍有諸多問題值得探討,如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各自應當發揮何種作用的問題。目前,我國立法未賦予公民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對社會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范圍、主體資格等方面也有一定要求。與之相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不斷擴大,成為我國公益訴訟的“主力軍”。這一方面取決于我國司法實踐的運行現狀,另一方面也是我國長期以來所秉持的職權主義司法理念在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發展中的體現。
該專著對公益訴訟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進行研究,指出因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質而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具有正當性基礎,提出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新模式,進而建議要準確把握法院依職權介入民事公益訴訟與現代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二者間的平衡。這樣的研究及徑路為進一步探究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提供了全新視角,也從訴訟模式視角為公益訴訟實踐提供了程序法理依據。
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理論創新
由于民事公益訴訟本身的特殊性質,可能難以適用部分傳統意義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學界普遍認為“采取公益訴訟的方式能夠實現的請求通常限于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其中,允許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等預防性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其實已經是基于環境保護領域的“風險預防原則”對傳統私益訴訟“無損害則無救濟”理念的一種突破。該專著也對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制度予以深入分析,并提出體系化的完善路徑。至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學界一般認為,由于其對象需明確且固定,不宜適用于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過,司法實踐中,鑒于懲罰性賠償所具有的“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高違法者違法成本,威懾潛在違法者”等作用,對此已多有適用。該專著對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進行研究,對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正當性予以分析,進而提出未來立法中應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具體制度架構的建議。
當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給付內容,其歸屬、執行問題,必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原理有所沖突。因此,對涉及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其中所涉及的給付內容,尤其是金錢利益歸屬、管理問題該如何處理,仍有待學界開展深入研究。
民事公益訴訟管轄制度理論創新
就民事公益訴訟管轄問題而言,從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管轄制度的設計來看,本應由中級法院管轄,這主要是考慮到“公益訴訟案件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涉及人數眾多,審理程序復雜,審理、執行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由中級法院管轄更為妥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民事公益訴訟已經度過了探索階段,就案件審理難度問題而言,可不必由中級法院管轄。但若從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本身的理解來看,社會關注度高、案情較為復雜、審理程序復雜、執行難度較大等因素似乎依然不可忽視。該專著提出未來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級別管轄應回歸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律,根據案件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由相應的法院管轄即可,對于沒有具體標的額的案件可以考慮一律由基層法院管轄;對于民事公益訴訟的地域管轄,特別是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而言,更應關注其所在轄區內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急迫性和及時性,在地域管轄法院的選擇上更多以“侵權行為結果”為導向。為此,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地域管轄之重塑,在理念上應當置入訴訟標的、證據與法院距離親密度這一內容;在連接點上可以去除“侵權行為實施地”“被告住所地”,而以“純結果型”為基準,對于跨區域的環境公益訴訟實行集中管轄。
這種通過實證分析,結合司法實踐狀況,針對民事公益訴訟管轄的專門化模式以及地域管轄等問題提出的完善建議,具有現實可行性,一定程度上能夠為民事公益訴訟管轄制度的科學化構建提供理論支撐。
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程序體系理論創新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公益訴訟方式,也是在中國檢察機關長期司法實踐基礎上創新建立的一項公益訴訟制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僅能由檢察機關提起。據統計,在檢察機關辦理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占比較高。實踐中,存在有的檢察機關為了應對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所面臨的現實困境,諸如調查取證難等,民事公益訴訟“刑事化”趨向明顯,純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空間受到擠壓的現象。作者敏銳捕捉到這一現象,并基于實證對民事公益訴訟的“刑事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進一步提出改變級別管轄、強化調查取證權、明確證明標準等消解路徑。而在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制度中,該專著提出通過建構合理的訴前支持起訴制度,“使檢察機關在案件的起訴順位中居于補充性地位,盡可能避免成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以保障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主體地位的制度構想。在面臨上述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所難以解決的司法實踐問題的同時,我國公益訴訟的授權立法又日益凸顯“民事化”傾向,這有悖于我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初衷,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對此,該專著明確提出了對我國公益訴訟進行相應的改進和完善建議。
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證據制度理論創新
就具體的證據類型、證明標準而言,由于檢察機關的參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訴訟雙方收集、提交證據能力得到改變,并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中為實現民事主體訴訟能力平衡而設計的諸多制度提出創新要求。例如在最常見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檢察機關作為專業的司法機關,其對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的取證能力必然在一般私益主體、社會組織之上,有時甚至還在被告之上。如此,即改變了我國傳統制度中借助“舉證責任倒置”而實現的訴訟能力的平衡狀態。檢察機關的參與,不僅在證明能力上改變了原被告雙方的力量對比形勢,在證據類型上,都有所突破。正如該專著中對“專家鑒定類證據”的研究所指出,《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創設性地設定了“專家意見”這一新的證據種類。面對司法實踐中對傳統證據類型的創新需求,如何使其進一步完善以得到普遍認同,并通過立法予以確認,該專著提出了具有建設性的意見。除此之外,面對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后所帶來的具體訴訟形勢的變化,其證明標準該如何把握,同樣是學界和實務界所共同面對的一大難題,該專著通過深入地實證研究和學理分析,重構了中國語境下的階段性、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訴訟證明標準體系,根據調查取證的難易程度、訴訟主體的取證能力等,重新建構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證明標準,意義重大。
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公益訴訟程序本身具有眾多與私益訴訟不同的特征?!睹袷鹿嬖V訟原理與架構》一書,也僅是初步搭建了民事公益訴訟的基本原理與制度架構。欲真正實現中國特色民事公益訴訟理論體系、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在世界舞臺上大放異彩,任重道遠。該專著的出版,是對中國特色公益訴訟話語體系和學術體系建設的有益嘗試,也在積極踐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也希望以該專著的出版為契機,引領學界對中國特色公益訴訟制度學術體系、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建構的深入研究,為全面建設中國特色公益訴訟制度作出更大學術貢獻。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