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依法查詢欠薪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
01基本情況
2021年2月5日,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農民工投訴某工程項目未依法支付工資。
經立案調查:該項目建設單位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約定人工費用及撥付周期,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未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月9日和3月17日分別對該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實際控制人朱某、法定代表人王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單位和個人均逾期未履行。
為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經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7月28日分別向長沙銀行湘潭湘鄉支行和湖南湘鄉農商銀行申請查詢該項目建設單位銀行賬戶情況,向湘鄉市公安局申請查詢朱某、王某車輛登記情況,向湘鄉市自然資源局申請查詢朱某、王某不動產登記等情況。7月28至29日,湖南湘鄉農商銀行和長沙銀行湘潭湘鄉支行反饋了建設單位有關賬戶的銀行流水明細,湘鄉市公安局反饋朱某、王某名下無車輛登記,湘鄉市自然資源局反饋王某在本市有一處不動產,并提供了詳細的信息。
目前,該項目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已全部墊付到位。
02案例評析
本案中,建設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人工費用是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主要來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
同時,建設單位還要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監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建設單位規定的上述義務,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解決農民工工資“有錢發”“發到位”的重要措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
03法規鏈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湖南省人社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