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11月22日訊(全媒體記者 和婷婷)提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許多運輸人腦海中首先浮現出一個字:“貴”。司機走南闖北,突發狀況在所難免,在車禍事故、車輛拋錨等情況下,尋求救援是唯一的解決辦法。然而,原本是解燃眉之急的高速救援,卻逐步演變成了“天價”服務,且屢見不鮮。
近日,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部門職責、服務行為、收費行為,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并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車輛救援前應明確告知收費標準。
【名詞解釋】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是指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救援服務隊伍和依法確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以下統稱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受當事人委托,或者在當事人不委托、無法委托且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經高速公路管理單位通知,將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進行排障、吊裝、拖行,對車載貨物進行收集、裝運、清理現場和對非傷亡人員進行轉運等,并按規定收取費用的行為。
【案例】
要價高達20萬 高速多發天價救援
對于經常開車奔波在高速路上的“老司機”來說,難免會遇到拋錨或者各類事故。然而,由于高速路救援難度大、拖行里程長、救援公司多為壟斷經營等原因,高速救援行業一直比較混亂,接連曝光出多起“天價救援費事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2019年11月,貨車司機劉師傅的車輛在湖南高速發生故障后,跟隨救援一起來的還有20萬“天價施救”費。僵持不下,劉師傅夫妻被迫滯留高速10天。此事被曝光后,引起廣泛關注。11月30日,湖南高速集團通報,3名路政人員被停職調查。
回顧事件經過,令人咋舌。事發后司機劉某報警,救援人員趕到現場。盡管劉某稱不需要吊裝,但施救人員逼著他簽了8萬元的吊裝協議,并聲稱如果不簽是20萬元。無奈之下,劉某簽了救援協議,并支付了8500元的服務費。最終貨車被焊接好,沒有吊裝,但救援隊還是要求劉某支付5.9萬的吊裝費。
劉師傅的遭遇只是公路天價救援的一個縮影。2016年4月初,“湖南潭耒高速天價救援”曝光,一輛側翻的貨車被救援隊拖了不到20公里的路程,卻被告知需要繳納3.6萬元的施救費用;2017年,河北省黃驊市一輛事故車車主花費5萬多元為自行倒貨、停放一夜和接受救援買單;2019年9月,劉先生駕車在呼和浩特市南二環快速路輔路上撞倒護欄,拖車10公里,費用1.6萬元;2021年4月,阿輝開著的泥頭車在惠鹽高速上爆胎,救援車不請自來,一家表示換胎收費1100,另一家表示不修車也得交600 ,并拔掉阿輝自己請來的流動補胎車的鑰匙。無奈之下,阿輝只得給了對方500元……
【破局】
湖南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新規出臺
“高速天價救援”頑疾由來已久,此前多部門曾制定過破除壟斷、定價格標準等政策,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也曾多次單獨或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進行清理規范,例如,公安交管部門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并收取費用,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統一規范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等。
通過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高速天價救援”,然而在“可以收費”的政策標準之下,部分“鉆空子”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為了進一步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行為,健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體系與信息化監管手段,切實維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我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規范化、專業化、市場化,省交通運輸廳重新編制了《管理辦法》。
【解讀】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適用于全省境內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例如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不得有哪些行為、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如何收費等司機關心的問題,《管理辦法》都給出了明確的解答。
作業前提供清單告知項目、收費標準
在服務行為方面,《管理辦法》規定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在作業前必須向當事人提供作業清單,告知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同時對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不得有哪些行為進行了明確,并規定在事故車或故障車未占用行、超、應急車道及緊急停車帶即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具備救援資質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總收費超過一定金額需經相關管理、執法人員核實
在收費服務方面,《管理辦法》寫到,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省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嚴格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服務雙方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收費。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向當事人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
《管理辦法》規定了收費標準。單次實施車輛救援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拖車、吊車、貨物收集轉運的總收費,事故車輛超過5000元、故障車輛超過3000元的,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通知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路產管理人員進行核實;事故車輛超過10000元、故障車輛超過5000元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通知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駐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進行核實。
扣留車輛保管費用法定期限內財政承擔
在停放地點方面,《管理辦法》提到,故障車輛原則上轉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轉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當事人選擇將故障車輛轉移至其他停放地點的,不屬于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主體責任范疇,由當事人與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按照市場價格約定服務費用。
被依法扣留的事故車輛應轉移至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如遇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可先將事故車輛轉移至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等臨時免費停放,3天之內再拖移至所屬轄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的轉移、停放、保管費用,法定期限內的由財政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并收取費用,相關費用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并及時支付。
被媒體曝光并產生嚴重影響者,或被整頓或解約
在監督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相關部門要推進車輛救援服務信息化管理建設,將全省車輛救援信息納入全省統一的信息平臺進行監管。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并接入省統一信息平臺。并明確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違反相關規定、舉報投訴等情況處理辦法。
《管理辦法》強調,車輛救援服務工作被舉報投訴、媒體曝光并產生嚴重影響,經查證屬實的,實施主體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車輛救援服務隊伍的,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成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整頓,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實施主體為依法確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應按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其車輛救援服務合同。
在考核評價方面,《管理辦法》明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所屬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有效投訴數量、回訪數量、日常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考評,作為以后年度確定購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聲音】
司機盼望政策全國落地
《管理辦法》的出臺,引起了網友的熱議。
網友“艷陽天522”表示“千重要萬重要,監督落實最重要!”,網友“劉文輝78042552”表示“期待能真正落實下來!”,網友“用戶68282885429”表示,“全國各地都該這樣!”,網友“鯽魚子303”表示:“關鍵要允許自己叫拖車”………
同時,還有經驗豐富的“老司機”支招,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車輛出現故障拋錨,首先要撥打12122全國高速救援電話,上報人員傷亡、車輛受損、事故地點等情況。隨后,救援中心會根據所在高速位置核算出具體的救援費用,雖然各地的價格不同,但費用都有標準可循。
另外,如果司機在撥打救援電話后,遇到了“搶劫式”救援,需要支付上萬元的拖車費,就應當撥打當地的物價局進行電話投訴。如果不清楚當地物價局電話,駕駛員還可以撥打12358全國物價投訴電話進行投訴,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