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序》《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20〕1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序》《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序
一、總體要求
(一)設立鎮要遵循小城鎮發展規律,有利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有利于優化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有利于增強輻射帶動能力,促進鄉村振興。
(二)設立鎮要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因地制宜,傳承歷史文化。
(三)設立鎮可采取撤鄉設鎮、鄉鎮合并設鎮等方式。新設立的鎮人民政府駐地不得超出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鎮開發邊界并避開地質災害危險區。民族鄉不改設為鎮。
(四)設立鎮的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訂,按照穩妥審慎、有序均衡的要求申報,經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核認可后,相關地方再依法依規依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設立鎮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約法三章”,不得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得增加“三公”經費和財政供養人員。
二、具體指標
(一)撤鄉設鎮。撤鄉設鎮是指將一個鄉撤銷,以其所轄區域設立鎮。
1. 撤鄉設鎮的一般條件。
(1)人口指標。全鄉總人口(依據戶籍人口,參照常住人口,下同)一般不少于2.4萬人;鄉人民政府駐地集鎮(以下簡稱駐地集鎮)建成區面積具有一定規模且有較好的拓展空間,人口不少于4500人,至少設有1個居民委員會。
(2)經濟發展指標。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和工業企業數在本縣市區所轄鄉中處于領先水平,對擁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鄉可優先考慮。
(3)公共服務指標。政務(便民)服務中心、村(居)綜合服務設施全部建成且功能完善;所轄村(居)均設置了村(居)地名標志,駐地集鎮的路、街、巷、門、樓等地名標志設置符合相關要求;有標準規范的鄉鎮社工站、敬老院、公安派出所、寄宿制學校、綜合文化站(服務中心)以及駐地集鎮農貿市場、文明治喪集中場所、公辦中心幼兒園、金融、郵政快遞、通訊、衛生健康、體育、環保、應急等設施,能提供較完善的公共服務;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得到保護。
(4)基礎設施指標。駐地集鎮交通便利,道路、街巷均安裝了路燈,自來水普及率較高,有較完善的排水系統、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污水垃圾得到處理,公共空間整潔有序。全鄉交通條件較好,駐地集鎮與建制村通硬化路。
2. 規范指標認定。縣市區擬申請設立鎮的指標數據和意見,分別由市州相關部門提供,作為指標認定和審核審批的依據。暫未建成的公共服務設施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近期項目計劃的,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情況說明。
3. 可適當放寬的情形。對地處省際邊界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鄉,人文和自然景觀豐富適宜旅游開發的鄉,以及按照縣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項目建設等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標準,但全鄉總人口不得少于2萬人。
(二)鄉鎮合并設鎮。鄉鎮合并設鎮是指鄉與鄉、鄉與鎮、鎮與鎮合并后設立鎮。支持面積較小且人口較少的鄉鎮穩妥開展鄉與鄉、鄉與鎮、鎮與鎮合并設立鎮。鄉與鎮、鎮與鎮合并后可直接設鎮;鄉與鄉合并設鎮可適當放寬標準。
三、報批程序
擬申請設立鎮的地方應對照上述具體指標,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鄉鎮所轄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和居民會議討論并出具意見;鄉鎮召開黨政聯席會、人民代表大會研究;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請示。
(二)縣市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研究組織實施總體方案和機構編制控制意見等工作,召開政府常務會、政協常委會、人大常委會、黨委全會研究設鎮方案及相關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請示。
(三)市州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研究機構編制控制意見等工作,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請示。
(四)省民政廳根據情況征求相關省直部門意見,組織開展現場調研座談,綜合各方面情況后形成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廳批復并賦予行政區劃代碼;市州人民政府將批復文件批轉或轉發至所轄縣市區和直屬單位。
(五)縣市區民政局制訂包括信息發布、掛牌、輿情管控和社會維穩等內容的具體實施方案,逐級上報至省民政廳審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在門戶網站發布行政區劃變更信息,縣市區應做到嚴肅低調掛牌。
(六)行政區劃變更完成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變更完成的報告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州、省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局應將更新后的行政區劃圖標準樣圖逐級上報至省民政廳審核。行政區劃變更完成兩年內,有關民政部門應牽頭組織開展效果評估并將評估報告上報省民政廳。
四、其他
本標準和程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簡稱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關于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包括縣級政府駐地遷移和鄉級政府駐地遷移??h級政府駐地遷移指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政府駐地跨鄉(鎮、街道)的變更,不含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自治縣政府駐地變更;鄉級政府駐地遷移指鄉、民族鄉、鎮政府駐地和街道辦事處駐地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的變更。
第三條 ?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穩妥審慎、從嚴控制。除泥石流和洪澇等自然災害頻發、政府辦公設施嚴重老化且屬于C或D級危房、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導致政府駐地必須遷移的情形外,原則上不予遷移。必須遷移時,應當堅持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有利于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地名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總體要求。駐地遷移方案由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制訂,經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核認可后,相關地方再依法依規依程序申報審批。
政府駐地遷移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不得突破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不得采取變更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和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等方式變相開展駐地遷移工作。要切實維護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堅決杜絕政府駐地遷而不報、先遷后報、未批先遷、批而不遷等現象。
第四條 ?縣級政府駐地的遷移,經本級和市州政府常務會議以及市州黨委全會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送國務院備案。
鄉、民族鄉、鎮政府駐地的遷移,以及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所轄街道辦事處駐地的遷移,經本級黨政聯席會、縣市區政府常務會和黨委全會以及市州政府常務會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轄區所轄街道辦事處駐地的遷移,經本級黨政聯席會、市轄區政府常務會和黨委全會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徑送省民政廳。
第五條 ?民政部門在承辦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應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對政府駐地遷移有關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對組織實施總體方案進行研判;應根據情況分別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承辦民族鄉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還應征求同級民族部門的意見;應組織開展現場調研座談和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綜合各方面情況后形成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決策。
第六條 ?申請政府駐地遷移,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應包含涉及駐地遷移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基本情況、現駐地和擬遷入地的基本情況、駐地遷移方案、遷移的理由等內容;
(二)與政府駐地遷移有關的歷史、地理、民族、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系等基本情況;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的相關報告,包含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報告;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交的組織實施總體方案(含實施的措施、步驟、保障和輿情管控等內容)、行政區劃現狀圖和政府駐地遷移方案示意圖(含遷移前及遷移后政府駐地地名地址信息),以及有關政府駐地遷移的經費來源及其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等材料;
(五)擬遷移的上一級黨委全會決議(公報),縣級以上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和鄉級黨政聯席會議紀要;
(六)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常委會意見;
(七)市州和縣市區相關部門的意見;
(八)省民政廳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擬遷移縣級政府駐地的,還需提供市州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常委會意見,遷出、遷入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大會和居民會議材料及出具的意見;擬遷移鄉級政府駐地的,還需提供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街道辦事處除外)、所轄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大會和居民會議材料及出具的意見。
材料(一)至(四)應同時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他材料徑送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七條 ?政府駐地遷移涉及新建辦公用房的,按照《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文件的要求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