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調整方案。
首先,新交強險責任限額方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8 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8 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0.2 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8 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800 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100 元。
其次,不同地區使用的費率調整也不一樣,湖南使用的是費率調整方案 E:
基礎保險費 ×(1+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 X,X 取 ABCDE 方案其中之一對應的值)。" 將《暫行辦法》第七條修改為:"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 X 為 X1 至 X6 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時滿足多個浮動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動或者向下浮動比率的高者計算。"
上述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從 2020 年 9 月 19 日零時起實行。截至 2020 年 9 月 19 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 2020 年 9 月 19 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 2020 年 9 月 19 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瀟湘晨報記者粟霜晴